佳木斯湛栽影视文化发展公司

主頁 > 知識庫 > 我國商標分割制度的完善路徑

我國商標分割制度的完善路徑

熱門標簽:電話銷售團隊 電話運營中心 分布式呼叫中心 百度更新規(guī)律 使用U盤裝系統(tǒng) 服務器配置 百度AI接口 AI人工智能
(一)主要路徑
1.豐富商標注冊申請程序中允許分割的具體情形
當前,我國存在商標注冊申請程序中的商標分割,但這種分割僅在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被部分駁回時才能啟動。而在商標注冊申請程序中,商標被部分異議的情形同樣會使申請人因其注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存在障礙,導致指定在其他商品上的同一商標被“株連”而無法及時得到注冊。有觀點認為,修訂后的商標法取消了異議復審制度,絕大部分沒有充分理由的異議會被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否決,不會構成商標申請的長期障礙。但需要注意的是,仍有相當一部分異議申請會被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展開調(diào)查核實工作,這會給商標注冊申請人增加較多的時間成本。更加重要的是,即使商標異議會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得到解決,亦不能以此為由剝奪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權利,因為這本是應由申請人自由決定的私人事務。此外,由于在我國申請人有權對商標注冊申請予以補正的機會僅有一次,因而在商標被部分要求補正時也應當允許申請人進行商標分割,以最大限度的促使商標申請人獲得注冊。
2.允許商標在取得注冊后進行分割
緊承前述,我國絕對禁止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分割。但在商標申請實踐中,這種做法不僅不當限制了商標權人對其所享有的注冊商標進行處分的權利,亦不能真正阻止不合理的商標交易行為。顯而易見,在注冊之初即以轉(zhuǎn)讓為目的的商標申請人必然會選擇“一標一類”的申請方式規(guī)避上述限制。事實上,不允許已注冊商標進行分割的規(guī)定在客觀上扼殺了確有分割轉(zhuǎn)讓需求的商標權人對其權利予以處分的可能性,妨礙了其對注冊商標交換價值的自由支配。因此,應在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商標管理系統(tǒng)的承受范圍內(nèi)逐步放開對商標分割的限制,允許商標在取得注冊后進行分割。
3.進一步優(yōu)化商標分割的程序設計
前已述及,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公告》對商標注冊申請程序中商標被部分駁回的情形下申請人申請分割的程序做出了較為精細和周全的規(guī)定?,F(xiàn)有的程序設計也基本上可以適用到重構后的商標分割制度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該程序中關于分割期限的規(guī)定僅應適用于商標被部分駁回、被部分異議或者爭議的情形下。在分割期限的確定上應做此區(qū)分的原因在于,僅有上述情形下商標分割后仍需進行后續(xù)的商標行政程序,為保證后續(xù)程序的穩(wěn)定性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商標申請人(商標權人)可以提出分割的期限進行限制。而在商標部分續(xù)展、商標部分轉(zhuǎn)讓、許可或者質(zhì)押的情形下,商標權人處分的是自己的權利,選擇何時分割并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法律自然沒有加以干涉的理由。須注意的是,為與被異議人(爭議被申請人)有權做出答辯的時間相一致,應將商標被部分異議或者爭議的情形下商標申請人(商標權人)可以提出分割的期限規(guī)定為30天。此外,我國現(xiàn)有的商標分割程序明確規(guī)定商標分割無需繳納費用,但倘若未來我國對采用“一標多類”申請方式的申請人予以費用減免,則商標分割亦需要按分割件數(shù)繳納費用。
(二)具體條文設計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在未來修訂《商標法實施條例》時重構我國的商標分割制度,使“一標多類”這種與國際接軌的商標注冊原則能夠在實踐中真正起到便利商標申請人的作用?,F(xiàn)將具體條文設計如下,以期對完善我國的商標分割制度有所助益:
第一條 商標注冊申請的分割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分割申請,請求以其注冊申請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依據(jù),分割為兩件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已分割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及在先權利。
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復審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應自收到商標局書面駁回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依前款的規(guī)定提交分割申請。
在商標異議程序中,被異議人申請分割的,應自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答辯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提交分割申請。系爭商標分割被核準的,則異議人須在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明確是否對分割后的商標繼續(xù)異議程序。
第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分割
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商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分割申請,請求以注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依據(jù),分割為兩件以上的注冊商標。原注冊商標的在先權利和權利負擔,均應繼續(xù)適用于已分割注冊的每一部分。商標分割被核準后,商標局應對分割后的商標分別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重新編定商標注冊號。
在商標爭議程序中,爭議被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應自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案件答辯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提交分割申請。系爭商標分割被核準的,則爭議申請人須在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明確是否對分割后的商標繼續(xù)爭議程序。

標簽:阿壩 十堰 日照 湘西 潛江 青島 四平 晉城

巨人網(wǎng)絡通訊聲明:本文標題《我國商標分割制度的完善路徑》,本文關鍵詞  ;如發(fā)現(xiàn)本文內(nèi)容存在版權問題,煩請?zhí)峁┫嚓P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nèi)容系統(tǒng)采集于網(wǎng)絡,涉及言論、版權與本站無關。
  • 相關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我國商標分割制度的完善路徑》相關的同類信息!
  • 收縮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維碼
    • 電話咨詢

    • 400-1100-266
    类乌齐县| 西青区| 石台县| 瓮安县| 玛纳斯县| 满洲里市| 观塘区| 荆门市| 赞皇县| 潜江市| 静海县| 镇雄县| 永春县| 恭城| 包头市| 义马市| 凤庆县| 迁安市| 兴安盟| 湘阴县| 仁寿县| 高密市| 渝北区| 津市市| 青神县| 沾益县| 尚义县| 清水县| 钟山县| 凤城市| 梁河县| 米林县| 门头沟区| 延长县| 电白县| 迁西县| 永泰县| 峨眉山市| 宝鸡市| 孟连| 库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