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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賽突出說明了名義商標合理使用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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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院不同意姊妹巡回法院,并駁斥了稱謂合理使用是即使在可能發(fā)生混淆時也可以使用的確定性辯護,而傳統(tǒng)的名義合理使用分析取代了寶麗來測驗以解決混淆的可能性。

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其5月18日對國際信息系統(tǒng)安全認證協(xié)會,訴安全大學,有限責任公司[1](IISSCC)的裁決中裁定,名義上的合理使用不是對侵權行為的肯定抗辯。即使原告已經(jīng)確定了混淆的可能性也可以主張。法院還提供了寶貴的指導,說明在這個重要的商標管轄區(qū)應如何分析名義合理使用。

背景

原告上訴人國際信息系統(tǒng)安全認證聯(lián)盟(ISC2)對被告上訴人安全大學(SU)和Sondra Schneider提起訴訟,指控SU使用ISC2認證標志違反了《蘭納姆法》等。 。

ISC2制定了認證計劃,并開始使用認證標志CISSP?來表示經(jīng)過認證的信息系統(tǒng)安全專業(yè)人員,該專業(yè)人員已滿足信息安全領域的某些要求和能力標準,包括通過了ISC2管理的CISSP?認證考試。盡管SU講師可以準確地證明自己已獲得CISSP?認證,但ISC2認為SU的廣告誤導了SU的其中一位講師Clement Dupuis,已獲得CISSP或CISSP大師證書的更高等級。例如,一條廣告寫著:“立即向CISSP大師Clement Dupuis注冊CISSP?預備班!”

美國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批準了被告對侵權主張的即決判決的動議,其部分依據(jù)是,根據(jù)名義上的合理使用原則,被告可以使用證明商標。名義上的合理使用是“使用他人的商標來識別被告的商品或服務,而不是被告的商品或服務。”[2]之所以稱為“主語”,是因為“它'命名'商標的真實所有者。”[3]

在進行分析時,地方法院針對第九巡回法庭的名義合理使用測試適用了美國上訴法院,根據(jù)該標準,“當下列三個條件均滿足時,[n]主要合理使用適用:'[1]產(chǎn)品或相關服務必須是不使用商標就無法輕易識別的服務;[2]僅可使用為識別產(chǎn)品或服務而合理需要的大部分商標;并且[3]用戶不得采取任何與商標一起暗示商標持有人贊助或背書的行為。'”[4]裁定被告在所有三個要素上均告成功,地方法院在該判決中做出了簡易判決。被告的青睞。ISC2提出上訴。

IISSCC的第二次決定

第二巡回法院基于被告人的名義合理使用辯護推翻了對被告人的即決判決。首先,第二巡回法院重申,其用于評估所有商標侵權案件(包括涉及名義合理使用的案件)中混淆可能性的測試是熟悉的寶麗來測試。在寶麗來測試要求法院考慮以下八個非獨占性因素:

商標實力

商標的相似性

產(chǎn)品的鄰近性和彼此之間的競爭力

高級用戶可以通過開發(fā)在涉嫌侵權者的產(chǎn)品市場上銷售的產(chǎn)品來“彌合差距”的證據(jù)

實際消費者困惑的證據(jù)

模仿商標被惡意使用的證據(jù)

產(chǎn)品的相應質量

相關市場中消費者的成熟度[5]

第二巡回法院敦促地方法院“即使在與事實不相關的地方也要使用寶麗來因素”。[6]正如第二巡回法院先前所解釋的那樣,“地區(qū)法官有責任對每個因素進行有意的審查,并且如果一個因素不適用于本案,則應解釋原因?!盵7]

第二巡回法院承認,在名義上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某些寶麗來因素或它們在其他電路中的類似物不容易應用。結果,包括美國第九巡回法院和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在內的各種法院對名義上的合理使用原則制定了不同的方法。

第二巡回法院首先考慮了第九巡回法院在《新孩子》一案中對“第一個孩子”訴美國新聞出版公司(New America)所采用的名義合理使用測試,如上所述,該測試在以下情況下適用(1)無法輕易識別出所涉及的產(chǎn)品或服務在不使用商標的情況下,(2)僅在合理范圍內使用了足夠的商標來識別產(chǎn)品或服務,并且(3)用戶不做任何與商標一起建議贊助或認可的行為該商標持有人。[8]

在涉及名義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該測試將第九電路的模擬替代了寶麗來多因素混淆測試的可能性。根據(jù)第二巡回法院的說法,第九巡回法院的名義合理使用抗辯不是肯定的抗辯,因為如果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它不能保護被告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第二巡回法院的說法,第三巡回法院的提名性合理使用原則為被告提供了比第九巡回法院的測試更為廣泛的保護。援引Century 21 Real Estate Corp.訴Lendingtree[9]的案文,第二巡回法院得出結論,名義上的合理使用是第三巡回法院中的一種肯定性辯護,即使有混淆的可能,被告也可以主張該辯護。第三巡回法院的結論是,名義上的合理使用被適當?shù)卣J為是肯定的抗辯,因為美國最高法院先前認為經(jīng)典的或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是肯定的抗辯。[10]為了在第三巡回法院的名義合理使用抗辯中獲勝,被告必須出示以下內容:

必須使用原告的商標來描述原告的產(chǎn)品或服務以及被告的產(chǎn)品或服務

被告僅使用描述原告產(chǎn)品所必需的商標標記

被告的行為或語言反映了原告與被告的產(chǎn)品或服務之間的真實準確關系[11]

在分析了《蘭納姆法》(Lanham Act)的語言,判例法以及美國專利和商標的位置之后根據(jù)第二巡回法院提交的來文摘要所述,第二巡回法院沒有采用第九巡回法院或第三巡回法院采取的方法。第二巡回法院拒絕了第三巡回法院將名義上的合理使用作為一種肯定的辯護。第二巡回法院主要依據(jù)以下事實,即15 USC§1115(b)中未列舉名義上的合理使用作為對侵權主張的肯定性辯護,即使原告已經(jīng)確立了混淆的可能性,與經(jīng)典法則相反,或描述性的合理使用。結果,第二巡回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如果名義使用可能會引起消費者困惑,則無法使用名義合理使用辯護。

另一方面,第二巡回法院也拒絕了第九巡回法院提出的以寶麗來和類似情況提出的混淆性分析可能性的方法,并采用了明顯的名義合理使用分析。但是,由于第二巡回法院得出結論,提名合理使用測試考慮的因素將有助于地區(qū)法院的分析,因此認為,在名義合理使用案例中,地區(qū)法院應考慮第九巡回法院和第三巡回法院的名義合理使用因素。除了寶麗來因素。因此,當考慮名義合理使用案例中的混淆可能性時,

除了討論每個寶麗來因素之外,法院還應考慮:(1)是否有必要使用原告的商標來描述原告的產(chǎn)品或服務以及被告的產(chǎn)品或服務,即產(chǎn)品或服務不使用商標就無法輕易識別;(2)被告是否僅使用識別產(chǎn)品或服務所需的原告商標數(shù)量;(3)被告是否做過任何與商標一起暗示原告持有人贊助或認可的事情,即被告的行為或語言是否反映了原告與被告產(chǎn)品或服務之間的真實或準確關系。[12]

總而言之,盡管第二巡回法院與第九巡回法院達成了一致,即即使有可能發(fā)生混淆,名義合理使用也不是一種肯定的辯護,但它不同意第九巡回法院采用單獨的名義合理使用測試來代替?zhèn)鹘y(tǒng)的多因素可能性的說法。混亂分析。

實際影響

盡管針對商標侵權的名義上的合理使用抗辯已經(jīng)至少幾十年被一些法院認可,但抗辯的性質和范圍仍然不確定,并且會因司法管轄區(qū)而異。除非并且直到針對特定糾紛的論壇和管轄法律已經(jīng)確立之前,否則打算依賴名義上的名義性合理使用商標的當事方不應假定僅由于他們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準確描述其競爭對手的商標就可以必然避免承擔責任。產(chǎn)品或服務,并且他們使用的競爭對手商標沒有超過識別競爭產(chǎn)品或服務所必需的。在商標訴訟的至少兩個主要環(huán)節(jié)中,一方可能會對商標承擔責任侵權,即使符合其他要求,也可能造成混淆。

另外,既然在名義上的合理使用是否是即使存在混淆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使用的確定性抗辯上存在明顯的分歧,以及如何在名義上的合理使用案例中正確地分析混淆的可能性,這可能是一個問題。美國最高法院的解決方案的時機已經(jīng)成熟,尤其是考慮到其最近對一般知識產(chǎn)權案件特別是《蘭納姆法》(Lanham Act)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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