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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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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2001第四十一條第2款和第3款規(guī)定了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相對事由”,對主體資格和爭議期限都設有法律限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兩款都涉及商標注冊損害“特定權利人”的民事權利,為尊重權利人的意志和督促權利人及時維權,采取不告不理原則并規(guī)定五年期限,限制請求人須為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具體來說,根據(jù)《商標法》2001)第四十一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其他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可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同條第3款規(guī)定,“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該款所謂“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見,一般而言,商標核準注冊五年后,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穩(wěn)定,學理上稱之為“不可爭議性”( incontestability)。這不同于專利無效宣告制度,從專利授權公告之日,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其無效,并無時間期限。然而,注冊商標代表市場秩序。商標核準注冊后經(jīng)過五年時間,經(jīng)使用可以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這時,注冊商標權人的利益和消費公眾的利益具有更高的社會價值,故需要限制爭議期限。
對“相對事由”的注冊商標無效宣告,新商標法基本延續(xù)《商標法》2001)的制度安排,但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都有調整。在實體方面,《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如果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2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1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在程序方面,相對事由和絕對事由并無本質不同,只是審理期限有所延長。具體來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請求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審查過程中,如果確定所涉在先權利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案件的結果為依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中止審查,直到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復審查程序。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經(jīng)法院通知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始無效。但為保護既定的法律秩序,其追溯力受到嚴格限制。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2款,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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