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2日下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該法院集中管轄全市標的額50萬元以下著作權、商標權糾紛一審案件,去年5月至今年4月20日,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966件,審結852件,結案率88.2%,調撤率90.3%,服判息訴率95.19%,發(fā)還改判率為0。隨后在發(fā)布會上,公布了幾起典型案例。
侵害小米公司商標權 賠償7000元
案情:小米公司2012年7月7日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2019年10月,小米公司發(fā)現(xiàn)吳某在淘寶網(wǎng)上銷售的手機電池產品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志,小米公司提起侵權訴訟。
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為手機電池,與原告小米公司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近似,其生產者未經(jīng)原告授權,在該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標志,侵犯了原告小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綜合考量涉案商標及產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主觀過錯、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7000元。
意義: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部分經(jīng)營主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或相同商標,企圖獲取不正當利益,一定程度上污染了市場環(huán)境,不利于建設健康有序的商標秩序,亦有悖公序良俗的要求。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惡意使用商標權,對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競爭具有重要意義。
侵犯長城葡萄酒商標 賠償1.5萬元
案情:中糧公司擁有“長城Greatwall及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019年12月,中糧公司發(fā)現(xiàn)某超市售賣外包裝盒及酒瓶正面突出使用“長城”字體、“長城圖案”的葡萄酒,中糧公司提起侵權訴訟。
判決:被告某超市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葡萄酒使用了與原告中糧公司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標識,足以使葡萄酒市場相關公眾與原告中糧公司的長城牌葡萄酒產品產生混淆,構成對原告中糧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遂判決被告某超市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損失1.5萬元。
意義:葡萄酒作為食品的一種,與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小商戶售賣的假酒流入市場可能會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危害。法院判決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再次提醒銷售商要增強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審慎對待進貨渠道,消除僥幸心理,杜絕侵權行為,努力營造良好的消費市場氛圍。